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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1、 甲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了一个男孩,离婚时孩子判归乙抚养,甲又与丙再婚,丙有一个孩子在身边。如果甲以自己未生育过子女为由要求照顾再生育,能否批准?

  答:不能批准。因为收养关系是在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,视同甲与乙生育过子女。


   2、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,应当如何办理《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》?

   
答: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,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、身份证、户口簿等证明向女方   单位申请办理《生育服务证》。《生育服务证》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、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。

   3、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,应当如何办理《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》

     
答: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,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,应当在怀孕前办理《生育服务证》。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、区县计生委审批。《生育服务证》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。

   4、对晚婚年龄是怎么规定的?

   答:男年满25周岁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。

 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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